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二部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镇**。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注册成立斗门区**镇**装修材料商行,商行地址位于珠海市斗门区**镇**区**路**号,并招募了员工加工家具。至2018年上半年开始,因资金周转不灵,李某甲开始拖欠朱某某等15名工人工资。至2018年6月23日,李某甲将**装修材料商行关门停工,并将手机关机,2018年6月25日,朱某某等15名工人到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装修材料商行拖欠其15名工人工资,共计119662元。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2018年6月26日开始在该商行以张贴公告形式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等要求经营者李某甲发放工人工资,李某甲均没有到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调查。2018年7月5日,斗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7月11日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立李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侦查。同年12月11日,李某甲委托其妹妹李某乙将所欠工人工资119662元支付给欠薪的工人。2019年9月24日李某甲主动向公安民警投案自首,于同日因本案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李某甲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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