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5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嘉禾县**村**街村村委**,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湖南省嘉禾县**乡**村委**组**号。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嘉禾县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时任嘉禾县**村**村**,王某某任**,两人共同管理村集体征地款收入账户。嘉禾县**公司工作人员李某乙因外甥女谢某某经商而向王某某借款,2013年11月23日,王某某、李某甲经商量,将村集体征地款中的45万元借给李某乙,并按其要求转入谢某某提供的账户。2013年12月17日,谢某某将45万元返还。
2019年12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嘉禾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而到案。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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