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1041942********,汉族,专科毕业,盖州市**地产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楼**室(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1月3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7月30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5日、2018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盖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份,盖州市人李某乙在盖州市**房产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了8套门市房,购房款总计1.261.204.72元。李某甲在担任盖州市**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16年7月15日至7月27日共计分四次,将此笔购房款转移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内,后李某甲将钱款偿还其个人欠蔡某某、关某某、叶某某、胡某某、舒某某等人欠款。现李某甲共计挪用资金1.261.204.72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盖州市公安局认定李某甲挪用资金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甲有挪用资金犯罪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营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盖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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