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南充市嘉陵区“盛世天成”小区旁边,从李某乙手中购买一辆赛托(大力神牌DLS350-X、蓝色、车牌号为:川H*****),该摩托车系受害人孙某某2019年5月24日以9800元的价格购买。后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980元。
2019年6月28日晚23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顺庆区环峰路159号附近,从李某乙手中购买一辆越野摩托车(嘉庆牌、白色),该摩托车系受害人张某某2019年4月以7600元的价格购买。后经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价格鉴定,该摩托车现价值人民币3000元。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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