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旺检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12002********,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晚饭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吴某甲(不起诉)、何某甲(未满16周岁)、何某乙(未满16周岁)在旺苍县东河镇电影院处的金石茶楼打牌,次日凌晨1时许牌局结束,何某甲提出到旺苍县嘉川镇偷手机,向吴某甲借30元路费后独自乘车前往嘉川镇。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吴某甲、何某乙三人在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金太阳网吧上网等候何某甲消息,期间一直和何某甲在QQ上保持联系。凌晨3时许,何某甲使用砖头和木棒将嘉川镇何家坝移动营业厅卷帘门撬开,盗走店内15部手机及现金1362元。得手后何某甲租车邀约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吴某甲、何某乙前往巴中市销赃,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从被盗手机中选取一部vivo手机供自己使用,而后三人在何某甲的安排下将其中8部手机分别销赃至巴中市巴州区5家手机回收店,获得赃款7300元,并用所获赃款购买两部苹果手机供何某甲和吴某甲使用,其余赃款被四人挥霍。经旺苍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15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7955元。案发后,旺苍县公安局追回被盗13部手机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退还赃款1669.5元,吴某甲主动退还赃款5019.5元,何某乙主动退还赃款17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2、吴某甲、李某甲、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证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乙、吴某乙的证言;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全额退赔赃款,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社会矛盾已经化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犯罪时刚届成年,尚未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为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精神,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根据其提供的社会表现材料,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其监护人作出训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旺苍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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