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冷检公诉刑不诉〔2019〕1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号,现住冷水江市**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2016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6月4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7月4日至8月3日,自2019年9月2日至10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1日)。
冷水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明知没有任何车辆手续的情况下,以32000元的价格从外号"细猛子"的男子手中购买江淮牌黑色越野车一辆,把家中报废车的车牌"湘K******"挂在江淮牌越野车上。2013年上半年,李某甲将该车以22000元价格卖给了康某某,并告知康某某该车是没有手续的,车牌也是假的。康某某于2015年年底将该车以20000元价格卖给了李某乙。经查该江淮牌黑色越野车车架号为:LJ12GKS3XA4******,发动机号为:A3******,原牌照号为:鄂A******,系王某某2012年6月10日丢失的车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冷水江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上游犯罪既没有依法裁判,也没有侦破的任何证据材料,且机动车发动机号不确定,未查证属实,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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