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现住仙桃市**镇**单元。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刘某某(已判决)编写“绝地求生”游戏外挂程序(PUBG-魅影5.14-B),由李某乙、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有卡拉”等平台向平阳等地用户销售该游戏外挂程序。2018年3月至4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以低价买进、加价卖出的方式,通过“有卡拉”平台销售该游戏外挂程序83人次以上。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8年8月13日到仙桃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投案,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同案犯刘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服务器数据、外挂程序文件光盘、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且已退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