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讷检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讷河市**乡**合作社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住讷河市**乡**村**组。2018年7月17日因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被讷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讷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5日因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讷河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讷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公司业务拓展员王某甲的引荐下,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讷河市**乡**合作社(名义,与**公司监事白某某成口头协议,**公司以提供装修、电脑设备和技术支持的形式入股**合作社,占股20%,并授权**合作社为社员办理存取款和贷款等金融业务。同年12月28日,李某甲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讷河市**乡乡直租赁房屋,装修成银行的模式,为合作社社员办理金融业务,共吸收会员248人,办理定期存款184.73万元,活期存款34.85万元,期间会员取出存款44万元,剩余存款175.58万元,放出贷款38笔共计158.3万元,收回1笔到期贷款2万元,剩余未到期贷款156.3万元。案发后,李某甲将所吸收存款全部返还。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8年7月17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讷河市公安局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讷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情况说明、中国银监会齐齐哈尔银监分局情况说明、讷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讷河市**乡**合作社工商登记档案、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对公账户活期存款交易明细表、吉林省**联合社系统查询打印单、营业执照、**联合社授权书、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明、黑龙江**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社员证与社员股金一本通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贷款凭证复印件、贷款档案复印件、现金日记账复印件、日信息数据采集表、社员名单明细打印单、发放贷款明细、取款明细、活期存款明细、定期存款明细表、讷河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扣押清单、现金交款单、李某甲承诺书、解封银行账户申请书、退股明细、社员取回股金凭证、收条复印件、讷河市公安局工作情况说明;
2. 证人苑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讷河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1月26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
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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