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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6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陈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文化室门口聊天时,因村务管理问题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李某乙(李某甲哥哥)见状从后抱住陈某某以拉开二人,期间,李某甲用拳打陈某某腰部数下,后李某乙和陈某某因重心不稳跌倒在地上,李某甲仍用拳打陈某某腰部数下,致陈某某腰椎骨折。同月28日,李某甲到盐步派出所平安社区民警中队投案自首。

经鉴定,陈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肢体软组织损伤、L1-4右侧横突骨折、L5双侧椎弓崩裂,属轻伤一级。

2018年12月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甲已赔偿陈某某人民币20万元,陈某某表示谅解李某甲。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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