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双检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2008年9月9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2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3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9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于2019年9月21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7月19日9时30分左右,李某甲与李某乙在双城市公正乡康宁村十字街附近,因买牛产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甲用砖头将李某乙头面部打伤。经双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李某乙所受伤为头皮挫裂伤,评定为轻伤。案发后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讯问如实交代了该案的犯罪事实,对此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有明显悔罪表现,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户籍信息、现实表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甲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又系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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