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樟检刑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李樟,江西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22时许,在樟树市百福花园10栋楼下,周某某与其朋友陈某某坐在车内听音乐时音响声很大影响到周围居民休息,引起了小区**栋***室住户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不满,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遂上前与周某某理论并与周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周某某从地上捡了一根棍子,叫上陈某某一起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家窗户边,周某某用棍子敲打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家窗户,叫其出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见状立马打电话叫来李某乙,李某乙赶到现场后与周某某等人发生口角,之后双方又发生搂抱拉扯,拉扯过程中李某乙与周某某及周某某母亲陆某某一同摔倒在小沟上致使周某某左侧肋骨骨折。2020年2月12日,经樟树为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7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李某乙与被害人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一万元,被害人周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樟树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樟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13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