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市台江区**小区保安,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镇**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骑一辆电动车从福州市台江区**小区内经保安岗亭大门出去,在岗亭外因电动车压到被害人李某乙的扫地工具,双方发生冲突。双方互相辱骂对方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徒手将被害人李某乙从身后抱摔倒地,造成被害人李某乙左侧身体躯干着地受伤,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李某乙的伤情进行鉴定,属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现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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