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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5********,汉族,小学肄业,系“**水果店”老板,出生地安徽省阜南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村**栋**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在马鞍山市雨山区**路“**水果店”门口,因争抢卖西瓜摊位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继而发生互殴。其间,李某乙朝李某甲脸部打了一巴掌,李某甲朝李某乙鼻子打了一拳,李某乙摔倒在地。经马鞍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乙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中隔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甲在明知被害人妻子张某某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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