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个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个旧市人,住个旧市**镇**村民委员会**村。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20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个旧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因安装村集体水管发生争吵,李某乙拿起石头欲砸水管,李某甲拿出手机来拍照,李某乙见状去抢李某甲的手机,在抢手机的过程中,李某乙被李某甲撞倒在地。接着,李某乙、康某某与李某甲又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双方摔倒在地。李某乙的伤情经个旧市人民医院诊断为:骶5椎骨折、左手食指中节指骨骨折并累及关节面,经鉴定,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个旧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个旧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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