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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农场****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疾病不符合收押条件,于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4日下午14时许,李某乙与同村的李某丙、李某丁在**队自家的门前铺水泥路,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骑着一辆摩托车过来指责被害人李某乙将其叔公的围墙推到了,李某乙随后与李某甲发生争吵,在争吵的时候,李某甲拔出摩托车后架上的一把镰刀将李某乙的左肩砍伤,之后李某甲就逃跑了。经鉴定,李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李某甲已对李某乙赔偿了5万元人民币并获得李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李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高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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