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9〕15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街道**组**村**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6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浩刚,云南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22时许,在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街道**组**幢**号李某乙家中,刘某某与罗某某和李某丙酒后发生纠纷,刘某某勒住李某丙的脖子双方摔倒在地,致使刘某某额头受伤。李某丙电话告知其儿子李某甲其被刘某某殴打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来到红塔大道76号门前的非机动车道上对刘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刘某某2018年12月7日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已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红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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