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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华池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同上,农民,群众。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9月9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15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在华池县王咀子乡井子塬村新庄塬组饲养场崾岘公路边因改水路发生口角,后相互撕打在一起,李某甲用拳头朝李某乙头部、脸部及耳朵处打了几拳,造成李某乙两颗门牙脱落及左耳朵疼痛,李某乙用手撕扯李某甲,并用嘴将李某甲右手小拇指咬伤。2019年10月21日,经甘肃省华池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华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池县人民法院起诉。

华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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