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港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5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村**街**号,现住址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1月2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5日14时许,李某乙驾驶车牌号为冀B3****黑色轿车,搭载杨某某去海港经济开发区时尚客牛排门店(该店铺现变更为卡米造型)的路上,因停车位置琐事,与把车停靠在路边的被害人左某某、赵某某发生口角并互殴,期间李某乙让杨某某打电话给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后被不起诉人马某某、李某甲、孙某某到场,见状即上前对被害人左某某、赵某某进行殴打。经乐亭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左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赵某某伤情为轻微伤。2020年1月3日,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马某某、李某甲、孙某某、李某乙赔偿左某某、赵某某人民币32万元,左某某、赵某某对李某乙、马某某、李某甲、孙某某表示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 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的人员详细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调解协议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左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赔偿被害人,获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