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79********,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大方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8日被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大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19时许,李某甲、李某乙驾驶车辆与陈某某在大方县六龙镇六龙中学门口会车时发生口角纠纷,后李某甲、陈某某发生抓打,致陈某某头部受伤,经大方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甲赔偿陈某某损失80800.00元,取得陈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毕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方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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