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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93********,汉族,大专文化,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树德、李嘉惠,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姜某某、魏某某、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东丽区福山路岗子火锅店就餐期间,与同在饭店就餐的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将王某某殴打致伤。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第3、6、7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左手环指末节指骨骨折,为轻微伤;颈部划伤,为轻微伤。

本案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被害人王某某对李某甲、姜某某、魏某某、徐某某等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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