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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7********,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乡**村**路西**排**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6日3时许,被害人李某乙在宣化区**乡**村养殖小区因琐事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夫妻发生争吵,李某乙持撬棍追李某甲夫妻的过程中李某甲将撬棍抢出并用撬棍将李某乙右侧下颌骨打伤,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法医鉴定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并且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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