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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兖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14时许,在济宁市兖州区**镇**村,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争吵,后李某某与女儿李某乙与王某某发生厮打,后被人劝解开。

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发,且属于轻微刑事案件,鉴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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