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回族,生于1982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20525198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张家川县人,户口所在地:张家川县**乡**村**组**号,现住张家川县**镇**怡庭**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农民,无前科。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张家川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9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6月20日被张家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21日至10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怀疑妻子马某某与被害人李某乙之间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11月9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家中询问马某某是否能与李某乙彻底了断时,马某某说:“我能不能断,就看你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便在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前往李某乙经营的“**水泥”直销点找其理论,并打电话告诉李某乙(不起诉,下同):“我以后如果有什么事,你把店看好”。期间,马某某打电话告诉李某乙李某甲拿菜刀去找你,李某乙接完电话后在隔壁房间取一木棒拿在手中,当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正国来到店门口时,李某乙撵到店门口朝李某甲打了一木棒,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用胳膊一挡,木棒打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胳膊上,李某乙拿着木棍跑进店内,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撵进店内手持菜刀在李某乙身上乱砍,李某乙将李某乙拉住并夺下菜刀,接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随手拿起地上一茶几在李某乙身上连击几下后便离开现场。李某乙被他人送往张家川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张家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乙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右胫骨凹陷性骨折”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在侦查阶段,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家属与被害人李某乙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系侦查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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