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1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9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无无,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李某已因琐事和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争吵,之后两人发生打架;被告人李某甲看见后便从楼上冲下来和被告人李某已一起殴打被害人徐某某,致使被害人徐某某脸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案发后在侦查机关的通知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以及自愿认罪认罚;且嫌疑人李某甲系偶犯、初犯;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以及该案时由邻里纠纷引起,双方存在一定的过错;综上对嫌疑人李某甲作出相对不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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