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汉源县人,住汉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侯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晚24时左右,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王某某、何某某、康某某、邱某某、李某乙、辛某某等人在汉源县九襄镇“V8 ”KTV“777 ”娱乐时,受害人王某某向李某甲的女朋友邱某某提出,谁喝酒输了谁就去结帐,李某甲认为其女朋友不是陪酒的继而发生口角,李某甲遂拿起啤酒瓶殴打王某某,王某某还手殴打李某甲,何某某见状后,用拳头、酒瓶与李某甲一起殴打王某某,李某甲在用酒瓶殴打王某某过程中,因破璃瓶碎裂致王某某左侧面颈部裂伤。经鉴定:王某某左侧面颈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赔偿王某某70000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法定从轻、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