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0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KTV门前,李某乙、李某甲与卜某某因挪车问题产生争执,后双方发生打架,造成李某乙、李某甲、卜某某均受伤。经鉴定,卜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已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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