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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46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46********,文盲或半文盲,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沂水县**镇**村615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其兄长李某乙在**镇**村**处,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甲用拳殴打李某乙致其头面部、胸部等部位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乙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系亲兄弟,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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