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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76********,汉族,中专文化,石家庄**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秦某某在与李某乙(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妹妹)起诉离婚期间,在网络上发布李某乙婚内出轨、患有性病等信息,并配有淫秽图片。2019年12月15日,李某乙与李某甲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商城**座**单元**室秦某某家中,李某甲持汽车方向盘锁殴打秦某某,致秦某某左侧第5、6、7、11肋骨骨折,后李某乙拨打120将秦某某送医治疗,经鉴定,秦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1年2月6日,李某甲与秦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秦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李某甲涉嫌的犯罪较轻,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李某甲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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