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汉族,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住**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上午10时许,李某甲与儿子李某乙去**乡**村找刘某某索要结婚彩礼,后双方发生口角,李某甲持水瓶将刘某某嘴部打伤。经鉴定,刘某某之损伤系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且案发后李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对李某甲表示谅解,李某甲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李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经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行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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