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街**号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母亲李某乙与刘某某在济源市人民法院民庭开完庭后,李某乙和李某甲、李某甲的朋友王某甲从法院南门口出来碰见刘某某、吕某甲、吕某乙、王某乙四人,李某乙和刘某某等人发生争吵,而后双方发生互殴。吕某甲走到李某乙背后用手将其摔倒,又走到李某甲处同李某甲发生撕拽,期间,李某甲将吕某甲摔倒在地,李某甲倒在吕某甲身上,致吕某甲胸部右侧肋骨受伤。经鉴定,吕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已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济源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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