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琼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和被害人李某乙在微信群内因维修路灯一事发生争吵。当晚22时许,李某乙到琼海市**镇**商住区**酒行隔壁李某甲家找李某甲理论,双方见面后在门口继续争吵,李某乙先动手推了李某甲胸部三下,李某甲便持塑料凳子砸在李某乙身上,而李某乙便用手掐住李某甲的脖子并与李某甲扭打在一起。后二人在旁人劝阻下停止扭打,李某乙遂转身朝屋外走去但继续与李某甲争吵,李某甲便持手机向李某乙头部砸了两下致李某乙头部受伤流血。经鉴定,李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于2019年5月7日被电话传唤到案,另经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收据、谅解书等书证;
2.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5.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6.证人证言:证人颜某某的证言;
7.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系同村村民之间的民间纠纷,被害人李某乙对激化矛盾负有一定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廖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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