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5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安陆市,户籍所在地安陆市**街**组,现住安陆市**路**号**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其女儿李某(另案处理)与李某乙(另案处理)在安陆市龙门路恒泰购物广场乘坐电梯时,因故发生纠纷,后李某甲、李某与李某乙互相殴打致三人受伤。经司法鉴定李某乙、李某甲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李某此次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李某甲、李某与李某乙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李某乙达成刑事和解,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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