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5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湖南省宜章县,户籍所在地宜章县**镇**路**号,现住址宜章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2日退补,同年6月22日重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3日延至8月6日)。
宜章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之子李某乙与被害人段某甲之女段某乙原系夫妻,于2016年3月15日协议离婚。2016年9月,李某甲夫妇因照顾李某乙与段某乙所生小孩,搬进段某乙之兄段某丙位于尚御名都小区B5栋1单元202居住。2019年3月14日14时许,段某乙、段某甲、段某丙等人来到该居室,要求李某甲等人搬离被拒绝。因协商未果,段某丙用摩托车“U”形锁穿过房屋大门把手将门锁上。李某甲一气之下用旁边的小木板凳去砸“U”形锁,将前来用手阻拦的段某甲右手尺骨位置砸伤。经鉴定,被害人段某甲右尺骨远端骨折,损伤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甲砸伤被害人段某甲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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