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2********3019,苗族,大专文化,泸溪县**局临聘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泸溪县**镇**社区**组,住泸溪县**镇**社区**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7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接到其父亲李某丁的电话,说李某甲的姐姐李某丙因欠别人钱,被别人逼着吃药了,正在泸溪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要李某甲赶到县人民医院。李某甲赶到医院后,看到其父李某丁正与李某乙发生扭打,因李某甲听到其姐姐被人逼债吃药的事情后很愤怒,看到其父正被人打就更加生气,随即李某甲冲上去对李某乙拳打脚踢,李某甲对着李某乙头部打了几拳后,又对着李某乙腹部踢了一脚,并对李某乙侧腹部打了几拳。期间,李某丁也在殴打李某乙。李某乙在躲避中摔倒在地,继续被李某甲殴打,后医院保安进行劝解,李某甲才停止殴打李某乙。经泸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某乙左胸部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鼻部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4月16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电话通知李某甲到泸溪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接受讯问,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泸溪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和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罗某甲、罗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6.鉴定结论:泸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好,且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减轻、从宽处罚情节。为有效化解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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