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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83********,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甘肃省临泽县**小区**号楼**室,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临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乙、张某甲、朱某某、柳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临泽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临泽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临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12月23日23时许,李某乙、何某甲(另案处理)、朱某某等人在临泽县金泊湾KTV喝酒后准备前往临泽县青云国际KTV继续娱乐,朱某某联系KTV负责人张某乙预订一间大包厢,随后李某乙、何某甲、朱某某到达青云国际KTV楼下,在准备乘坐电梯时碰见从KTV醉酒后准备回家的柳某某,四人乘坐电梯到达5楼青云国际KTV大厅,李某乙告诉青云国际KTV当值负责人杨某某已预订大包厢,杨某某称大包厢有顾客让李某乙等人到666包厢,李某乙借故将杨某某扇了一个耳光,何某甲也上前将杨某某殴打。此时,在888包厢喝酒的张某甲路过大厅,看到李某乙、何某甲殴打杨某某时,将杨某某绊倒在地,三人合伙将杨某某殴打,随后何某甲等人被劝开。李某乙、何某甲、张某甲、朱某某、柳某某前往666包厢,在路过雅典娜包厢时,李某乙与准备进入雅典娜包厢的何某乙意外碰撞,李某乙借故将何某乙殴打,随后朱某某、柳某某等人出来将何某乙围住,与何某乙一起在雅典娜包厢娱乐的李某甲看到此事出门劝解,李某乙、朱某某、柳某某将李某甲殴打,包厢内的吴某某到包厢门口,将李某甲拉进雅典娜包厢内,李某乙、朱某某、柳某某冲进雅典娜包厢,用啤酒瓶等物品殴打李某甲、吴某某、何某乙及被害人沈某某,后李某甲等人与李某乙等人在包厢内厮打。前往666包厢的张某甲得知李某乙等人在雅典娜包厢打架,也进入雅典娜包厢参与打架,致使李某甲、柳某某受伤。何某甲在666包厢内未见张某甲等人回来,就出门寻找张某甲,何某甲行至KTV大厅内,又遇见杨某某,何某甲与杨某某发生争执,何某甲从酒架上拿起两瓶红酒砸在地上。此时雅典娜包厢门在多人推搡下掉落在地上,沈某某、吴某某趁机从包厢内往KTV门口跑,张某甲、朱某某、柳某某、李某乙冲出包厢从KTV大厅追打沈某某、吴某某至五楼楼梯间,致使沈某某、吴某某受伤。何某甲看到张某甲等人后也跟着到KTV门口参与打架。在张某甲等人追打沈某某、吴某某的同时,在888包厢的汪某某得知被自己送走的柳某某在打架,就到KTV大厅寻找,在大厅内看到受伤的柳某某与受伤的李某甲、何某乙在打架,汪某某便去帮柳某某打架,厮打过程中致使汪某某受伤。张某甲等人返回KTV大厅内,看到汪某某、柳某某受伤,随即将汪某某、柳某某送至临泽县人民医院治疗。在临泽县人民医院治疗期间,李某甲等人与何某甲等人相遇,何某甲等人再次殴打李某甲、何某乙,后被医院大夫劝开,因伤势过重双方各自前往张掖市医院看伤治疗。2019年5月22日,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损伤程度系重伤二级。2019年7月25日,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何某乙损伤程度系轻伤一级。

本案经临泽县人民法院审理并经本院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证实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临泽县公安局认定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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