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翁检一部刑不诉〔2020〕Z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乡**村**村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一次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20年5月11日补查重报。
翁牛特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在翁牛特旗**乡**村**村民组李某乙家,王某甲与李某乙因经济纠纷,王某甲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后李某乙让其叔叔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其家将王某甲劝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李某乙家中时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后李某甲使用一把铁锹击打王某甲的头部和面部,击打王某乙的手臂,王某甲受伤后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甲其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可能存在正当防卫行为,因此其涉嫌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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