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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雁检诉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03195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路**号**栋**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19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7月29日补侦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两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20时30分许在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玺岸广场地下停车场入口处,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及家人与被害人杨某某一家人因停车发生争执后相互撕打,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杨某某推倒在地,致杨某某受伤。2019年5月14日、2020年6月11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第329号、西交司法(2020)临鉴字第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九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杨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杨某某及其家属的谅解。2019年2月16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丁某甲、李某乙、丁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同案犯赵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5.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指认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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