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听取了被害人李某乙、值班律师王明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12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李官庄村,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李某乙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抓扯,李某乙被推倒在地,自称左侧肋骨部位疼痛。经法医鉴定,李某乙左侧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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