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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付某某(李某甲的岳母)、李某乙(李某甲的父亲)认为李某甲的妻子张某某与叶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6月3日18时许,付某某让张某某打电话将叶某某从播州区石板镇约至播州区鸭溪镇之后,付某某分别打电话告知李某乙、李某甲到鸭溪镇街上,准备教训一下叶某某,三人在播州区鸭溪镇卫生院后面巷道处遇见叶某某之后,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叶某某进行殴打,致叶某某受伤,经鉴定,叶某某所受损伤致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20年3月27日,李某甲、付某某、李某乙赔偿叶某某52800元,取得叶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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