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6211966********,彝族,农民,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道**村**号,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家庭纠纷与姐姐李某乙、妹妹李某丙、李某丁在**人民法院大门旁公路边发生争吵引起打假打架,致李某丙、李某丁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云南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丁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大于1/3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李某丁皮肤挫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自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