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26211966********,彝族,农民,云南省文山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道**村**号,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家庭纠纷与姐姐李某乙、妹妹李某丙、李某丁在**人民法院大门旁公路边发生争吵引起打假打架,致李某丙、李某丁不同程度受伤。后经云南文山七都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丁第一腰椎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大于1/3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李某丁皮肤挫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自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文山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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