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61984********,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镇**村**组**号。2020年4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3日本院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30日至7月27日)。
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5日上午12时许,李某甲从外面回家,看到忙糯乡小坝子村民张某某在叔叔李某丙家腊阴台吃饭,遂到隔壁小卖部买了几瓶啤酒与张某某一起喝酒闲聊。期间其哥李某乙也相继来到并一起喝酒,闲聊期间李某乙因家庭琐事与李某甲发生争吵,并拿手中的啤酒瓶殴打李某甲,致李某甲的嘴皮表皮破裂。二人因此相互撕扯在一起,撕扯过程中,李某甲将李某乙推倒在院场地面,并用啤酒瓶朝李某乙的太阳穴部位打了一下,用脚朝李某乙肋骨踢了两脚,致使李某乙头部受伤流血。李某乙受伤后李某甲将其抱回家中放在床上,对李某乙的伤口只作简单处理未送往医院救治也未向公安机关报警,李某乙于次日凌晨死亡。李某乙死亡后尸体被家属私自处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双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