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程振东,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7日早晨,在利辛县**镇**社区**庄,因建房纠纷,李某甲、李某乙相互辱骂,李某丙到场后,李某乙与李某甲发生纠纷,李某乙用头顶李某甲,李某甲用肩膀将李某乙顶倒在地上。2019年5月8日,经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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