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1年11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社区****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程振东,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利辛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27日早晨,在利辛县**镇**社区**庄,因建房纠纷,李某甲、李某乙相互辱骂,李某丙到场后,李某乙与李某甲发生纠纷,李某乙用头顶李某甲,李某甲用肩膀将李某乙顶倒在地上。2019年5月8日,经安徽省利辛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利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