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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0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晚7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伙同同案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均另案处理)在本市白云区江夏地铁站A出口旁的防疫检查点工作时,因袁某某不配合防疫检查,与袁某某发生口角纠纷,后结伙用拳脚将袁某某殴打至轻伤。经鉴定,袁某某左侧第6-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甲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已经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828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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