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李某乙家门前,因琐事同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相互争吵,继而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殴打刘某甲面部,致其眼眶等部位受伤。经鉴定,刘某甲外伤致右侧眼眶内壁及下壁两处不同框壁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赔偿、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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