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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一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21987********,黎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日20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牛某乙一起与同事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瑞洋一家饭店吃饭饮酒过程中,李某甲与牛某乙因为工作上的事情发生口角后,李某甲先行离开。当晚大约21时许牛某乙回到其租住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区**小区**栋**单元楼下后,发现李某甲手持一把菜刀站在**栋**单元楼下,牛某乙在与李某甲交谈过程中,李某甲手持菜刀先将牛某乙的左脸部砍伤,致使牛某乙左脸部受伤,牛某乙为了制止李某甲继续行凶,夺刀中李某甲头部受伤。经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 牛某乙、李某甲均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李某甲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菜刀刀体、菜刀刀把予以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关迎春

                          检察官助理:高  远

                          书  记  员:张  元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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