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村****楼。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2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系夫妻关系,居住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壆三路西**巷**号**房。2018年12月23日凌晨,李某甲与李某乙在家中因夫妻矛盾发生争执。李某甲控制住李某乙的手机,李某乙索要未果,就投掷家中物品,其中有一物品砸中了李某甲头部。李某甲被砸中头部后,气愤之下击打了李某乙的腹部一拳,将李某乙打伤。后公安机关接报到场,将李某甲带回调查。经鉴定,李某乙左侧第8、9肋骨骨折,危情属轻伤二级。另查明,李某甲现已赔偿李某乙人民币3万元,李某乙同意谅解李某甲,不再追究李某甲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得到被害人谅解,社会矛盾基本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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