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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外出务工人员。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5月21日将案件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6月1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晚12时许,金某某(已提起公诉)与李某甲在监利县**镇**KTV唱歌时,得知前几天李某乙与崔某某在该KTV发生冲突致使KTV停业,金某某因当时欲追求该KTV女老板,遂要李某甲以宵夜的名义把李某乙喊出来,想警告一下李某乙,以后不要再到该KTV闹事。李某甲经与李某乙联系征得其同意后,金某某驾车与李某甲又喊来肖某某,三人一起来到该镇**村李某乙家门口,金某某下车喊李某乙上车去宵夜,李某乙不肯,金某某遂拉扯李某乙,双方拉扯期间金某某被李某乙推倒在地造成右脸擦伤。李某甲与肖某某见状遂下车解交,金某某从地上爬起来冲到李某乙跟前,操右拳使劲朝李某乙右脸部打了一拳,致李某乙受伤。经监利捷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李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监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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