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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4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黄某某通过抖音认识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妻子张某某,黄某某添加了张某某为微信好友,黄某某明知张某某有家庭,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9月20日,张某某跟随黄某某到河北打工,一个星期后因家中打电话说孩子生病,出于担心家中孩子,张某某让丈夫李某甲到河北接自己回家。回家后,李某甲于10月1日找黄某某讨个说法并要求黄某某不再纠缠张某某,双方因此发生冲突,竹山县公安局竹坪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同村干部一起对双方进行调解,10月2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黄某某与张某某断绝关系往来,以后互不干涉对方生活。10月3日7时许,黄某某将与张某某搂在一起的合照发给李某甲,通过微信语音告诉李某甲“这两张照片我会保存一辈子”,当日15时许,黄某某以给张某某送衣服为由到李某甲家,后又让张某某在家中试穿衣服,张某某在试第二件衣服的时候,李某甲上前打了张某某两巴掌,黄某某见状对李某甲说“你有种冲我来、要打打我”,李某甲用左手朝黄某某右侧眼部击打一拳,又用左手朝黄某某左侧腹部击打两拳,最后抱住黄某某头部用左腿膝盖朝黄某某头部撞击,致使黄某某身体多处受伤。2020年11月18日经鉴定,黄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坦白、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依法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十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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