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刑刑不诉〔2019〕8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阳泉市**局**,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公馆**(户籍登记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路**楼**单元**号)。2018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11月26日18时许,李某乙在昔阳安顺**煤业办公期间,与来公司准备买煤的李某丙、王某某等人发生打斗。期间李某乙指使手下人员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任某某等人将李某丙、王某某殴打致伤。后经昔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丙、王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本案案发于2007年11月26日,二被害人案发后一直均未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5日对二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并立案侦查,二被害人伤情均为轻伤。根据追诉时效相关规定,本案已过刑事追诉时效。本案中,追诉时效是否存在中断或延长情况,尚无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故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之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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