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故意伤害)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6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住山东省汶上县**镇**楼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李某乙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后在平湖市******旅馆边上弄堂内,双方发生斗殴,造成李某乙右肩关节脱位。

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乙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前科情况等书证;证人姜某某、凌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