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被害人李某乙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后在平湖市**镇**镇**旅馆边上弄堂内,双方发生斗殴,造成李某乙右肩关节脱位。
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损伤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乙对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前科情况等书证;证人姜某某、凌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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